第55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徵收土地之詳明區域。 四、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 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依土地法施行法規定,地方政府地政機關公告土地徵收案,應附何種圖,公布於機關門首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