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19條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10 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之後,如於五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