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條例第 12 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
【已刪除】38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