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一、姓名。二、統一編號。三、出生日期。四、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五、相片。六、性別。七、父姓名。八、母姓名。九、配偶姓名。十、役別。十一、出生地。十二、戶籍地址。十三、統一編號條碼。十四、空白證編號。十五、膠膜號。
A 國民身分證可免列印相片 內政部訂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次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以不遮蓋為原則。但民眾若有特殊情形者,如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上得免列印相片,但仍應自行繳交或由戶政事務所拍照後將相片黏貼於換證申請書。 為尊重當事人意願,因特殊情形者,除可申請國民身份證免列印相片外,如要列印相片,重度顏面傷殘須經常使用顏面輔具者,亦可繳交使用顏面輔具之相片;視障者可繳交戴有色眼鏡之相片;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惟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https://www.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770C4B84956BD13B&s=901C7C688E94CA56
現行國民身分證之記載規定,以下何者為錯誤?(A)國民身分證可免列印相片(B)役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