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競圖之技術服務,先審查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後辦理比價。
(B)不必成立審查委員會。
(C)招標文件明定採不分段開標。
(D)辦理招標前無需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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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 C(9), D(29), E(0) #1792149

詳解 (共 2 筆)

#3006728

(A)工程會"工程企字第10100219610號"解釋函

四、綜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B)、(C)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4-2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D)僅最有利標應事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皆不需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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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103

補充: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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