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四 ...
112、3、2修正公布第 63 條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報。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第 64 條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第 65 條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38 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規定報告交通部,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