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大型高空射水車應具有每分鐘 1,000 公升以上之放水量>>3000
(一)雲梯消防車: 1.大隊轄區六層樓以上建築物逾九十棟者,配置一輛;逾一百八十 棟者,配置二輛;逾二百七十棟者,得增加配置一輛。 2.依前目規定,大隊無須配置雲梯消防車者,得基本配置一輛。(二)化學消防車: 1.管制量十倍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數量,扣除室內 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五十以上未滿五百者,配置一輛;五 百以上未滿一千者,配置二輛;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者,配置三輛 ;依此類推,每滿一千者,配置一輛。 2.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合計最大儲存數量及最大處理數 量,達管制量六萬倍以上未滿二百四十萬倍者,配置一輛;二百 四十萬倍...
(一)雲梯消防車: 1.大隊轄區六層樓以上建築物逾九十棟者,配置一輛;逾一百八十 棟者,配置二輛;逾二百七十棟者,得增加配置一輛。 2.依前目規定,大隊無須配置雲梯消防車者,得基本配置一輛。(二)化學消防車: 1.管制量十倍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數量,扣除室內 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五十以上未滿五百者,配置一輛;五 百以上未滿一千者,配置二輛;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者,配置三輛 ;依此類推,每滿一千者,配置一輛。 2.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合計最大儲存數量及最大處理數 量,達管制量六萬倍以上未滿二百四十萬倍者,配置一輛;二百 四十萬倍以上未滿四百八十萬倍者,配置二輛;四百八十萬倍以 上者,配置三輛。 3.所稱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數量,係指依公共危險物品場 所列管方式計算,一家工廠可能有數個列管(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 4.第一目及第二目合計車輛數,為化學消防車基本配置數量。 (三)大型化學消防車、大型高空射水車及泡沫原液車: 1.大隊轄內有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一萬倍 之事業單位,該事業單位內之室外儲槽(外浮頂型式)任一座直 徑達三十四公尺以上者,基本配置大型化學消防車、大型高空射 水車及泡沫原液車各一輛。 2.大隊轄內石油類最大儲存及處理量合計為四百萬公秉(A);或每日常 壓蒸餾裝置處理能力達一萬五千八百九十八公秉以上之事業單位 ,有二處以上者,基本配置大型化學消防車、大型高空射水車及 泡沫原液搬送車各二輛。 3.大型化學消防車應有每分鐘3100百公升以上之放水量及2000公 升以上之泡沫原液槽(B) ;大型高空射水車應有每分鐘三千公升以上(C) 之放水量;泡沫原液車應有四千公升以上之泡沫原液槽。(D) 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大量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 險物品事業單位設置消防車輛及泡沫砲塔指導綱領」之規定,輔 導事業單位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
17 消防機關基於轄區內工業區發生大型火災,因救災需要急須投入大型特殊消防車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