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於警察行使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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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李永維 大一上 (2022/06/11)
(A) 義務人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應交由上級警察機關為異議之決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B)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害賠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職法31條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警職法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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