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之寄存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寄..-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Hua 高二下 (2022/10/31)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3.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4.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釋字797 解釋上乃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救濟期間也開始計算。 |
5F Wan 小一上 (2023/04/08)
(A)行政程序法74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B)釋字第797號解釋 涉及一般行政文書之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另外規定寄存送達之緩衝期,是否合憲? 肯定說(釋字第797號解釋多數意見): 1.行政程序法之目的之一在提高行政效能,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下,屬立法形成空間。 2.寄存送達乃一般、補充送達或留置...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