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臺北市民王大毛,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經臺北市政府許可,發給許可文書..-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2021/09/30): 誤將申請人「王大毛」繕寫為「王太毛」→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第101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16.16 臺北市民王大毛,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經臺北市政府許可,發給許可文書。但在該許 可文書中,誤將申請人「王大毛」繕寫為「王太毛」 。假設相關卷宗資料中並無「王太毛」其人, 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許可文書: | 檢舉 | ||
菜菜子 高三下 (2022/05/11): 16 臺北市民王大毛,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經臺北市政府許可,發給許可文書。但在該許 可文書中,誤將申請人「王大毛」繕寫為「王太毛」 。假設相關卷宗資料中並無「王太毛」其人, 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許可文書: ❌(A)構成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非111條所訂無效之情況,所以不會當然無效)
❌(B)機關不得依職權更正該誤寫之瑕疵 (依101條1項可以依職權更正)
⭕️(C)機關得依申請更正之
❌(D)僅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發給特定內容之許可文書(可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許可文書) 第101 條 (行政處分之更正) I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王大毛誤寫成「王太毛」為誤寫),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II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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