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13I: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現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人員(刑事訴訟法§229-231司法警察、官):1.駐衛警(警械§13I,執行職務)2.憲兵(警械§13I,執行軍法警察職務)3.調查局(調查局組織法§14,執行犯罪調查任務時視同刑訴司法警察)4.廉政署(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2,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訴司法警察)5.檢察事務官(法院組織法§66-3,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時視為司法警察官)6.法警(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7.警察役役男(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執行勤務)8.特...
《警械使用條例》§13I: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現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人員(刑事訴訟法§229-231司法警察、官):1.駐衛警(警械§13I,執行職務)2.憲兵(警械§13I,執行軍法警察職務)3.調查局(調查局組織法§14,執行犯罪調查任務時視同刑訴司法警察)4.廉政署(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2,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訴司法警察)5.檢察事務官(法院組織法§66-3,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時視為司法警察官)6.法警(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7.警察役役男(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執行勤務)8.特勤人員(特種勤務條例§13,執行特種勤務)補充說明: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6 下列何種情形,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