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處罰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應如何裁處始為適法? (A)行為時「違反社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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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二上 (2024/04/10)
(A)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規定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C)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規定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因為法律修改變重,所以並不最有利於行為人,應該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而不是裁處時之法律。 (D)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