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員警對於意圖跳樓自殺,用盡各種方法都無法令其改變心意之人,不得已時得採取下列那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