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英文學習功能需求】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6/03 12:00。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8 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無 效,並請求法院酌定甲為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在此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受監 護宣告,經選定戊為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未成年人,無程序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其訴不合法
(B)乙受監護宣告後,縱使證明其有意思能力,亦應由其監護人戊代為訴訟行為,乙不得再自為訴訟行為
(C)在判決認為婚姻無效之訴為有理由以前,依原告起訴時聲明之意旨,受訴法院不得先為酌定甲任丙 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本案裁判
(D)在甲所提本件訴訟之程序上,乙不得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1/10/28)
家事法§14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Riley 大一上 (2022/06/16)

上面的用錯法條囉~建議大家在讀的時★,...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Ommmmm 高三上 (2022/07/29)
民法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家事事件法
第 14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4F
112律師及格、四書正額錄 (2023/07/22)

(C)對是因為你要先確認父母親婚姻無效之後才能來酌定親權,不然父母如果婚姻持續的話親權就是共同行使(1089)

78 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