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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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jack621111 (2024/07/24)
1.訴訟關係存在對象
因檢察官未為偵查行動(沒有叫犯人來現場),檢察官未為訊問,檢察官的內心本意無法由外觀上的客觀事證來判斷,只能依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所載者為審判對象,採取【表示說】,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所以訴訟關係存在於乙。
2.法院之處理 法院應對被冒名之人為無罪判決,以消滅訴訟關係,但是簡易判決處刑【不能】為無罪判決,所以法院應先轉換為通常程序再為無罪判決 (參照刑訴法第452條及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且此時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無罪判決,乃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判決。 3.本案中,(A)對,第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相關判決----------------- 「又法院審判之被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