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4 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甲律師告知受家暴客戶 A 其處理離婚事件經驗豐富,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及負擔判給 A
(B)在先前任職之 X 事務所得知當事人 B 之機密資訊,於案件完全結束後,甲離職轉任 Y 事務所,而 在 Y 事務所處理的乙控告 B 事件中,將 B 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Y 事務所
(C)甲律師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但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D)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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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邀請碼142930 高三上 (2021/12/09)
33 條之 1 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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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國二下 (2023/07/16)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理由書參照)

刑事訴訟法
第33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3F
牙牙噗噗. 國三下 (2024/08/01)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A、C不能選
A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及負擔判給  A 有點太誇大了。 C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C律師行為係使當事人陷於錯誤來招攬業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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