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A)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 約之權利
(B)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 險人
(C)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D)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 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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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2/04/30)
(A) 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 約之權利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 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B)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 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C)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無此.....看完整詳解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1/12/27)

以下參考保險法

A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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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國二下 (2023/05/31)
第59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保險法第59條第1、2項所謂危險增加,係指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且為訂約當時所未曾預料或未予估計之危險可能性增加,而產生對保險人不利之狀況而言。危險增加除須具有「重要性」以致影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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