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十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28核計之房屋現値,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