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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8 ( ) 某甲支付下列醫藥費,何者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