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契約類型,不移轉物之所有權,而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之有償契約?
(A)買賣契約
(B)使用借貸契約
(C)寄託契約
(D)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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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086), C(192), D(3597), E(0) #163254
統計: A(96), B(1086), C(192), D(3597), E(0) #163254
詳解 (共 10 筆)
#238730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生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 (A)消費借貸(B)消費寄託(C)使用借貸(D)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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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有償<租賃>或無償<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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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171
買賣契約是約定你要付錢,我要把東西給你的契約,他是之後會移轉所有權,你買東西他之後不移轉所有權你就沒法用了!
使用借貸祇是借你使用,但沒給你。
寄託是放在你那請你保管,但沒給你,你未經同意也不能使用。
租賃是你花點錢租給你使用,但沒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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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898
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
使用借貸-不移轉所有權 但為無償
寄託契約-不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 可有償或無償
使用借貸-不移轉所有權 但為無償
寄託契約-不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 可有償或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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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10
使用借貸是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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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8
| 第 464 條 |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
| 第 449 條 |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 第 422 條 |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 第 434 條 |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 443 條 |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
| 第 444 條 |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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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95
| 第464條 |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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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94
民法603: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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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32
有償<租賃>或無償<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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