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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B)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C)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
(D)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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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 Tian 國一下 (2017/09/07)
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A)二、時效已完成者。->(C)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陳柏憲 (2021/08/27)

這應該是簡單,而且是很基本的

7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03)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8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4)
(A)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免訴判決
(B)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不受理判決
(C) 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免訴判決
(D) 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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