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消防法第 2 條管理權人之說明,何者錯誤?
(A)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費用,最終是否係由消防法所定之「管理權人」負擔,並非消防 法規範之範疇,當事人得透過契約自行約定經費最終之負擔對象及方式
(B)連棟式建築物之所有人將建築物出租而供他人使用時,必須在契約載明消防安全事項之權 利義務轉移者,始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C)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場所均應以學校校長為管理權人
(D)若場所之營業地點、營業項目、統一編號及違規事實等並無不同,僅管理權人變更時,則 消防機關逕對變更後之管理權人依法接續查處作為,抑或對變更後之管理權人重為查處程 序,均無不可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C) 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場所均應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