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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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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28 下列關於法官迴避的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若曾為本案之偵查檢察官,法官必須自行迴避
(B)法官若與被告曾為夫妻,法官依法必須自行迴避
(C)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D)法官若曾參與本案之聲請交付審判的裁定,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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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0316 大一上 (2018/08/09)
交付審判,不.....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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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31)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3F
李儒儒(五榜達成) 大二上 (2023/02/23)
刑事大法庭於111年12月28日宣示裁定,認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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