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任何人於出版品、廣播、電視,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處多少罰鍰?
(A)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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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56), C(49), D(0), E(0) #2332837

詳解 (共 4 筆)

#403056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7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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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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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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