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具有幾項共同特性,下列何者錯誤?
(A)均得不經審理程序
(B)均視同一併聲請通常保護令
(C)均應於 24 小時內核發
(D)其效期均在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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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 B(430), C(1325), D(163), E(0) #2044640
統計: A(435), B(430), C(1325), D(163), E(0) #2044640
詳解 (共 6 筆)
#370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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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I.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II.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III.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IV.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V.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VI.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VII.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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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0493
我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而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並無限制延長次數,法規有修訂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50071&bp=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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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665
C4小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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