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D)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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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47), C(491), D(52), E(0) #348007
統計: A(50), B(147), C(491), D(52), E(0) #348007
詳解 (共 3 筆)
#428221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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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1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12.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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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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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所以BC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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