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部隊、學校等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B)機關、部隊、學校等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C)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
(D)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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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42), C(25), D(60), E(0) #348011

詳解 (共 2 筆)

#428192

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七條   (相關措施之訂定)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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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設施 250人性騷擾申訴管道 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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