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財產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知悉後得主動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B)於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C)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D)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6), B(52), C(52), D(102), E(0) #348019

詳解 (共 3 筆)

#428179

老人福利法

13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老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前項所定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機關,得向就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於受監護或輔助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22
0
#1136244
第 14 條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 信託。
2
0
#4404418
第 13 條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