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28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