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原則,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之土地,可以變更編定為何種使用地?
(A)甲種建築用地
(B)乙種建築用地
(C)丙種建築用地
(D)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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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252), C(127), D(50), E(0) #381089

詳解 (共 2 筆)

#5351017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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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7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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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0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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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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