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曾任各部會政務副首長者,不得參與大陸地區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
(B)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C)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D)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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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 C(12), D(18), E(0) #2455193
統計: A(75), B(11), C(12), D(18), E(0) #245519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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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9-3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
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
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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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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