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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90091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90091

年份:109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28 依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A) 3 年
(B) 5 年
(C) 7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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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78128
未解鎖
護照條例的罰則規律:・3年、30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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