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28 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結婚登記以下列何者為申請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