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在民法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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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 大三上 (2024/04/09)
(A) 行為能力:即得以獨自之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而言。與權利能力之不同在於行為能力並非任何人均有。而權利能力凡人因出生而當然取得,非因死亡而不得剝奪。
(B) 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具備權利能力者有自然人、法人。 (C) 意思能力:指能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亦即對事物之利害關係有正常健全判斷之能力,其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D) 識別能力:一.乃足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此種能力包含正常的認識力與預期力。二.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行為人於為違法行為時須有識別能力,始具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責任能力。三.識別能力乃行為人之心理狀態,並無客觀標準,法院於認定行為人識別能力之有無時,除年齡外,尚應斟酌行為人之精神、發育狀態、環境、案件之性質及具體事實等認定之。 來源:國考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