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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在民法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意思能力
(D)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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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0/19)
對不起,1F的不對喔(奇摩知識也不是全都對的!)   正確如下:   1.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2.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林勳 大二上 (2012/01/12)
國民義務教育 係屬國民義務亦是權利
但是 七歲左右 就可以上國民小學拉
3F
Li 大三上 (2024/04/09)
(A) 行為能力:即得以獨自之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而言。與權利能力之不同在於行為能力並非任何人均有。而權利能力凡人因出生而當然取得,非因死亡而不得剝奪。
(B) 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具備權利能力者有自然人、法人。
(C) 意思能力:指能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亦即對事物之利害關係有正常健全判斷之能力,其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D) 識別能力:一.乃足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此種能力包含正常的認識力與預期力。二.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行為人於為違法行為時須有識別能力,始具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責任能力。三.識別能力乃行為人之心理狀態,並無客觀標準,法院於認定行為人識別能力之有無時,除年齡外,尚應斟酌行為人之精神、發育狀態、環境、案件之性質及具體事實等認定之。
 
來源:國考加分+

28 在民法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