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民法第1089條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的規定,曾經於公元1996年進行修正,請問以下的敘述,何者最符合該次修法的緣由?
(A)大法官的解釋,表示該法於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B)大法官的解釋,指示立法院依兩性平等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修正
(C)婦運團體遊說立法委員主動提案將第1089條父權優先的規定刪除,改依性別平等原則予以修正
(D)婦運團體遊說行政院將第1089條父權優先的規定主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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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358), C(1050), D(85), E(1) #145391
統計: A(93), B(3358), C(1050), D(85), E(1) #145391
詳解 (共 2 筆)
#342735
- 未成年子女權利
- 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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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99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65 號 |
| 解 釋 文: |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 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 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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