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F的討論本來就很合理呀 死讀書不能一輩子好嗎
上法律課程的時候也常常在探討呀= =
民訴法第137條第一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邊用的是人部的僱 可是跟這題的受雇人不是一樣意思嗎?怎麼用字不一樣...有人知道嗎
不過現實來講,你想考高分就真的不能太研究實務怎樣,考試技巧就是這麼死,這題是法條題乖乖選法條的答案你就能拿高分,然後僱或雇的問題,國文上這類的問題因為教育部實在太會改字,所以現在國文也不會考錯別字這題目,國文老師也會表示有些字為什麼要硬加個部首,像身份跟身分,明明身分就能知道意思了,反正考試真的就這樣吧
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