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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
(B)送達人之雇主
(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3/01/27)
不獲會晤-沒有見到應受送達人 補充送達第 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喵嗚 幼兒園下 (2020/12/04)

5F的討論本來就很合理呀 死讀書不能一輩子好嗎 

上法律課程的時候也常常在探討呀= =

9F
周冠妙 (2021/05/25)

民訴法第137條第一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邊用的是人部的僱 可是跟這題的受雇人不是一樣意思嗎?怎麼用字不一樣...有人知道嗎

10F
厭世彩色筆 高三下 (2021/07/12)

不過現實來講,你想考高分就真的不能太研究實務怎樣,考試技巧就是這麼死,這題是法條題乖乖選法條的答案你就能拿高分,然後僱或雇的問題,國文上這類的問題因為教育部實在太會改字,所以現在國文也不會考錯別字這題目,國文老師也會表示有些字為什麼要硬加個部首,像身份跟身分,明明身分就能知道意思了,反正考試真的就這樣吧

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