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因繼承而取得之共有耕地,擬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依法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不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B)應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方可辦理
(C)分割後之宗數,可超過共有人人數
(D)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需大於 0.25 公頃,方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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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52), C(7), D(99), E(0) #1717930

詳解 (共 2 筆)

#2530118
農發16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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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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