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為了規範個人或團體對競選或其他政治活動的無償性捐獻,我國於民國 93 年制定何項法律加以管理之?
(A)人民團體法
(B)政治獻金法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D)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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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9406), C(292), D(210), E(0) #1509471

詳解 (共 10 筆)

#2448785
ex:20 小蘭過世時留有遺產新臺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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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203

政治獻金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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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377
只要無私、樂於分享討論的,請各位同學大大的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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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487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
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
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
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
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
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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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477

關鍵字:捐獻,唯一跟金錢有關的就是政治獻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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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729
政治獻金法在93年3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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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430
106修第25條(擬參選人違法收受、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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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243
第 17 條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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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018
政治獻金法  沿革   摘自 全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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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111
本題關鍵字是對競選或其他政治活動之無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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