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為救助原住民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生計,其中年滿 60 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 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之生活扶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幾萬元?
(A) 1 萬元
(B) 2 萬元
(C) 3 萬元
(D) 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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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208), C(61), D(8), E(0) #1089634

詳解 (共 3 筆)

#1442774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1.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 ,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2.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3.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 、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 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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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156

 (三)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
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
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
高補助一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
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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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245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106年全文修正


五、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一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其他特殊情形,本會得視情況核定之。

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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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原條文

第6點 補助標準: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貳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貳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1.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2.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3.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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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1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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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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