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約定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駕駛汽車不慎撞傷甲致其住院醫療,乙保險公司理賠給付甲之醫 療費用保險金為 20 萬元,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公司得向丙代位請求賠償之金額為多 少元?
(A) 100 萬
(B) 50 萬
(C) 20 萬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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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 C(103), D(216), E(0) #3251238

詳解 (共 4 筆)

#6158202
要被保人:甲 乙公司:意外傷害保險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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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362
依照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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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4602
代位權(保險法§53、§1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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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017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130 條與第 135 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的「保險代位」原則。因為人的生命、身體與健康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精確衡量,因此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公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後,依法不得向第三方(丙)求償,甲仍可自行向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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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 (a) 100 萬:此為約定的保險總金額,並非實際理賠金額,且本案根本不適用代位權。
  • ❌ (b) 50 萬:此為無關數據。
  • ❌ (c) 20 萬:這是乙保險公司實際理賠給甲的金額。若本案是「財產保險」(如車體損失險),乙確實可在理賠範圍(20 萬)內向丙代位求償;但本案是人身傷害保險,依法不得代位,故此選項錯誤。
  • ✅ (d) 0 元:乙保險公司完全沒有代位求償權,得向丙請求賠償的金額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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