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融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地須非耕地
(B)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丙,無庸經甲之同意
(C) B 屋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之地上權
(D)乙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者,甲向乙催告支付地租時,並應同時將催告之事實通知丙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6/29)
因為看到很多人錯的是D選項,所以將補習班的解答貼上:
(C)選項為錯誤。原則上,從權利亦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862Ⅰ)。本項所指之從權利, 原本通說認為包括本質上之從權利(例如地役權)及抵押物存在上所必須之從權利(例如 地上權)。然而,§877-1 增訂後,地上權等非本質上從權利,必須被排除在§862 條所 謂從權利外,§862 限於本質上之從權利。其他如建築物存在上所必須之權利,應適用 併付拍賣之規定,抵押人並不得就此部分價金優先受償。
 (D)選項為正確。68 年台上字第 777 判例:「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必承租人於...
查看完整內容
2F
Opc 高二下 (2021/06/10)

因為地上權是主權利,而非從權利,當然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1)

(C) B 屋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之地上權

原則上民法838條3項規定,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但抵押權效力仍以登記者為準,非登記者除有法定抵押權存在,否則仍不及於未登記部分。

故僅係實際上依據838條3項規定,實務上看不到地上權跟建物分離設定之情形,

仍不得據此而謂抵押權及於未登記之建物,至多僅得併附拍賣。

28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乙將 B 屋設定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