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股東倘於股東會未能親自出席,則可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請他人代理出席,此種表決權行使之方式稱為: 方式稱為:
(A)親自表決
(B)委託書表決
(C)使者表決
(D)遠距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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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603), C(330), D(23), E(0) #146293
統計: A(78), B(7603), C(330), D(23), E(0) #146293
詳解 (共 3 筆)
#3646762
公司法第177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
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177-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
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
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
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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