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司法年度與事務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年度,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B)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 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 見後定之
(C)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 配辦法,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法官會議,以決議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D)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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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 E(0) #386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