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28 關於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為行政院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