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
(A)管理委員會
(B)承租人
(C)區分所有人
(D)大樓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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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3), B(104), C(568), D(287), E(0) #1019118

詳解 (共 2 筆)

#254228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 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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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811
把他想成~~這棟大樓是怎麼管理的通常都是...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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