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我國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相關變更事項與規定,何者錯誤?
(A)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聲明,向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報備
(B)代理人公司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 15 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報備
(C)代理人公司所僱用的代理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應在其離職後 7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書
(D)代理人公司增僱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書者,代理人公司應於增僱或變更後 7 日內, 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號:30210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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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7), C(91), D(28), E(0) #1190282
統計: A(14), B(17), C(91), D(28), E(0) #1190282
詳解 (共 1 筆)
#1362736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 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 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 亦同。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修正時,亦同。第 15 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終止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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