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後,生存之他方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B)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可由父母協議辦理
(C)經法院裁判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即需由父母共同申請辦理
(D)民眾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其內容如有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機關亦得加以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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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9), C(373), D(91), E(0) #3183471

詳解 (共 5 筆)

#6005525
戶籍法§35第三項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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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13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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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為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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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720
法令類別:監護
收文日期:2021-10-05
機關字號: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5中市民戶字第1100024921號/內政部110.10.4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
法令摘要: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
法令內容: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如其中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69條之1及第1089條規定,該親權當然應由他方任之。惟實務上,因渠等雙方戶籍資料仍登載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而需用資料機關遇旨揭個案時,均要求生存之一方檢附死亡者戶籍謄本,但因渠等二人並無婚姻關係,生存之一方須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始可申請他方死亡謄本。又需用機關亦曾要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共同行使負擔改為單方行使負擔。是以,基於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及簡政便民考量,旨案得比照本部上開105年4月25日函規定辦理。至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時,因從生存之他方個人記事欄可獲悉其配偶死亡記事,爰無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1055條   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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