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若承租人將耕地之一部轉租於他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人得就該轉租部分終止租約
(B)出租人得就全部終止租約
(C)原訂租約轉租部分無效
(D)原訂租約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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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7), C(37), D(139), E(0) #2850185
統計: A(45), B(57), C(37), D(139), E(0) #2850185
詳解 (共 2 筆)
#568578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耕地租約註銷登記:
一、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自任耕作或將耕地全部
或一部轉租他人。
二、耕地全部經承租人承買或承典。
三、耕地全部經政府機關徵收或價購。
四、耕地全部滅失。
五、因實施土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
六、已無租佃事實。
有前第二項或第四項情形,而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區公所應通知出租人及承租
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申請登記;逾期未提出者,即逕為耕地租約註銷登
記。
有前第三項或第五項情形者,由新北市政府函知區公所逕為耕地租約註銷登記。
區公所依前項規定辦理逕為登記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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