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終
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 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有關前述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准予終止之決定,性質屬於形成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B)地方政府准予終止之決定,性質屬於單方行政行為的行政處分
(C)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有關終止租約的協議,性質屬於行政契約
(D)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有關終止租約的協議,性質屬於私法契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一 節 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