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盜採海砂,依法論處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處船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億元以下罰金
(B)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處船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億元以下罰金
(C)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留置調查船長一個月,沒入砂石船,得併處新臺幣十萬元至 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D)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留置調查船長三個月,沒入砂石船,得併處新臺幣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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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2), C(11), D(20), E(0) #3116710

詳解 (共 1 筆)

#5871203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或破壞時,該行為人與其雇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罰則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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